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邱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参佰捌拾捌萬玖仟壹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参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