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01號
SCDV,106,聲,201,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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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曾耀澂
上列聲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顧慮釋憲程序繁雜冗長暨光碟仍 有空間,希一併請求系爭案件之所有庭訊錄音檔,以因應日 後龐大精細之釋憲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 3年10月31日判決,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相對人新竹市政 府亦提起附帶上訴,惟旋經聲請人及相對人新竹市政府均於 104年5月27日撤回上訴及附帶上訴而確定,已據本院調取本 院102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 上國字第32號國家賠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遲 至106年6月19日始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所有庭訊錄音光碟,顯 已逾期,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符。據此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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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