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901號
債 權 人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
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