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77901號
TCDV,95,促,77901,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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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901號
債 權 人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
  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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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