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 告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中縣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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