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國民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柯伊伶律師
被 告 甲○○
(
國民
義務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