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3136號
TCDM,95,易,3136,200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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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208
、第1519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偽造文書、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二月確定,嗣接續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 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預見提供存摺、提款卡、 印章等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含IC晶片卡予成年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將為其等持之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用 ,竟基於幫助該等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一 )甲○○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某日,閱報得知詐欺集團在報 紙上刊登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含IC晶片卡,即於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向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開通 0000 000000號電話,並於開通後一至二日,在台中縣豐原 市,以新台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將該行動電話含IC 晶片卡,販賣與某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後即以 該電話刊登廣告收購供詐欺取財所用之人頭帳戶,嗣陳與煌 、賴進洲 (業另由檢察官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併案辦理) 遂以前揭電話與詐欺取財集團成員聯絡後,分別將台中商業 銀行和美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之存摺、提款卡、第一商業 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帳號存摺、提款卡,販賣與該詐 欺集團,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在報紙刊登貸款廣告,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丙○○見 該廣告,即以電話連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丙○○若需 貸款,需先將律師公證費等手續費用匯入上開陳與煌、賴進 洲所提供之帳戶中,致使丙○○陷於錯誤,分別接續匯款八 千元、一萬九千八百元至上開陳與煌帳戶、匯款一萬元至上 開賴進洲帳戶。(二)甲○○次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某日 ,閱報得知另一詐欺集團在報紙上刊登願以高價收購金融機 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即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開立00000000000帳戶,並於 開立後約一至二日,在前揭豐原分行旁,以每個帳戶一千五



百元之代價,將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其所有之 郵局、新竹企銀、中小企銀、合作金庫之等帳戶資料,交付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以供該詐欺集團成 員作為向他人詐財取款之人頭帳戶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 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報紙刊登徵 求年節手工飾品包裝工廣告,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乙○○見 該廣告,即以電話連絡,由該詐欺集團某女子接聽,該女子 佯向乙○○要求拿金融卡至提款機確認身份,致使乙○○陷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將九千零一元匯入上開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帳戶。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對前揭犯罪事實之自白。(二)證人乙○○、陳與煌、賴進洲、丙○○於警詢之證述。(三)被告前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 一份、被告前揭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使用 者資料一紙、丙○○匯款書(回條)三紙、乙○○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證明被告前揭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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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