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北戶實業有限公司
之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4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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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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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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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北戶實業有限公司 │花蓮中小企業銀行桃│95年6月5日 │15,300元 │AJ0二五六四四│ │
│1 │甲○○ │園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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