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60號
TYDV,95,重訴,360,200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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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癸○○
      戊○○
      乙○○
      丁○○
      己○○
      丙○○
      辛○○
      壬○○
      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20,0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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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