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821號
TYDV,95,訴,1821,200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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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438,0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856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53,85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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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