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438,0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856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53,85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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