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559號
TYDV,95,訴,1559,200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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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其等如下述消費借貸款及連 帶保證等法律關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下述 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核先說明。
一、被告普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晙公司)、丁○○乙○○ 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普晙公司分別於民國94年9 月7 日 及同年9 月23日均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 簽定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 、150 萬元、150 萬元及150 萬元,其中第1 、3 筆借款約 定利息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38% 機動調整計付,另 第2 、4 筆借款約定利息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63% 機動調整計付,第1 、2 筆借款期間均自94年9 月7 日起至 95 年9月7 日止、第3 、4 筆借款期間均自94年9 月23日起 至95年9 月23日止,各筆借款均於到期日一次清償本金,又 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若其中任1 筆借款如逾期 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即視為一切債務全部到期,應將 所欠各筆借款全數1 次清償,且除按前開約定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部分,按前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普晙公司就系爭 借款其中第1 、2 筆借款均自95年9 月7 日起,未依約償付 本金,上開4 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計積欠貸款本金48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 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4 份、放款利率表1 份、 授信約定書3 份、授信申請書4 份、授信核准貸放資料登錄 單4 份、轉帳支出傳票4 份、轉帳收入傳票4 份(均為影本 附卷)為證。被告普晙公司、丁○○乙○○經合法通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48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 表
┌───┬──────┬─────┬──────┬────────────┐
│編 號 │ 借款金額 │利息利率 │ 利息計算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 │(新台幣) │(年息) │ 起迄時間 │ │
├───┼──────┼─────┼──────┼────────────┤
│ 1 │1,075,000元 │7.402% │自95年8 月7 │自95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 2 │1,075,000元 │7.652%  │自95年8 月7 │自95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 3 │1,350,000元 │7.402% │自95年 8月23│自95年 9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 4 │1,350,000元 │7.652%  │自95年 8月23│自95年 9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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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