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明綸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綸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明綸公司)邀 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與 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明綸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 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為限額,與被告明綸公 司連帶負清償之責任。嗣被告明綸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借 款日向原告借款一百三十二萬元、二百九十萬元,約定到期 日各如附表所示,利率均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年率百分之 一點八九按月計付,機動調整,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款 項一併清償,如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仍應按 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明綸公司僅攤還本金合計三百二十五 萬四千一百四十六元,及繳息至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止,計其 尚欠本金九十六萬五千八百五十四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而上開借款部分已屆清償期,雖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兩造簽訂約定書第五條約定,視未到期借款即喪 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被告甲○○、丙○○依約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
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約定書 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而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七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 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明綸公司自九十五年七 月六日起未付系爭借款本息,依兩造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明綸公司應即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 息及違約金,而被告甲○○、丙○○復為明綸公司對原告所 負前開債務任連帶保證人,被告甲○○、丙○○亦應就上開 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 約關係,僅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就其上開請求,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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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訴字第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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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本金│ 借 款 日 │ 尚 欠 │週 年│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本 金 │ ├────────┼──────────────────┤
│號│(新臺幣)│ 到 期 日 │(新臺幣)│利 率│ 計 算 方 式 │ 計 算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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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3 月28日│ │ │自95年7 月6 日起│自95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1│132萬元 │------------│95,130元 │5.74% │至清償日止,按左│月以內者,按左述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95年6 月29日│ │ │述利率計算利息。│個月部分,按左述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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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5 月12日│ │ │自95年7 月6 日起│自95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2│290萬元 │------------│870,724元 │5.74% │至清償日止,按左│月以內者,按左述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95年8 月25日│ │ │述利率計算利息。│個月部分,按左述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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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合計:422萬元;尚欠本金合計:965,8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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