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082號
聲 請 人 結豪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照明興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照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陳
素業之正確姓名係丙○○抑或陳素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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