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陳英傑
被 告 陳榮榮
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調閱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原告設定擔保共有物分割金錢補償等抵押權資料,因此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