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5240號
TYDV,95,票,15240,200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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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240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加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六加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六加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
  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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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加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