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240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加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六加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六加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
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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