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4608號
TYDV,95,票,14608,2006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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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60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相 對 人 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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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4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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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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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年12月9日 │4,200,000元 │95年6月30日 │TH三七二五六二│ │
│0│ │ │ │五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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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年12月9日 │4,600,000元 │95年6月30日 │TH三七二五六二│ │
│0│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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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