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5年度,38號
TYDV,95,破,38,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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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即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前因經營 不善,經臨時股東會決議解散,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嗣聲 請人依法執行清算事務,在清算期內,債權人申報之債權計 有:(一)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營業稅88,013,830元。(二)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119,998,610 元。合計債權總 額達208,012,440 元。惟經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資產僅1, 803,736 元,是相對人公司所有資產顯不足清償上開已申報 之債權。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宣告相對人公司破產等語。
二、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 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 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 第325 號判例要旨)。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神駿國際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雖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 分局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二機關,但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之分支機關 ,是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應僅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一人,自與前揭破產要件有間,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公 司破產,自不應予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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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