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5年度,911號
TYDV,95,婚,911,200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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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9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緣被告於十幾 年前因赴大陸地區工作緣故,鮮少返家履行家庭照顧義務, 卻於每次返台任意指摘原告未妥善整理家務;又被告雖偶爾 支付家庭生活費,卻因嗜好賭博,經常於賭輸後將所支付之 生活費索回並向原告借貸償債,且在雙方發生爭吵時,動輒 提議離婚,毫無夫妻情份,原告不堪承受此種婚姻壓力,而 患有憂鬱症。綜上,兩造有難以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存續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至大陸地區工作多年, 鮮少返家,每次返家都會指摘家中環境髒亂,且因賭博負債 而向原告借貸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書立之借據,證人即原 告之長子李恒德到庭陳述:兩造因經常吵架,感情漸漸惡化 ,被告大約每三個月或半年會回台,但回來後兩造也是分房 睡,被告回台停留在家的時間氣氛比較緊張,被告會指責原 告未整理家中環境等瑣事,兩造除了爭吵外,很少有對話; 另被告喜歡賭博,在大陸賺的錢,很少會拿回來,且曾因缺 錢而向原告要錢,原告提出之借據確為被告之筆跡等語歷歷 。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入出境資料顯示,被告自82年間 起入出境次數頻繁,且長時間未在國內,是原告之主張應為 可採。
(二)按夫妻共同生活應彼此提攜照顧,相互之尊重及生活給養義 務之維持為維繫婚姻之重要因素,此始能達到圓滿婚姻生活 。惟查,被告喜好賭博,未固定給付生活費用且陸續向原告 借錢未還,家庭生活所需均賴原告自力謀生,有李恒德之證



言可參,斟酌被告在中國工作,非無收入之人,卻由原告獨 力挑起家庭經濟重擔,顯有違反婚姻共同生活之本質及義務 ;又被告長期在中國工作,兩造實質上長期處於分居狀態, 被告回國期間常因瑣事與原告爭吵,又無溝通及維持婚姻之 意欲,是兩造夫妻客觀上共同生活已不存在,應認婚姻業已 破裂難予繼續維持。按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前段前段:「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 求離婚。」,應准不可歸責之原告一方依此請求離婚,而判 決如主文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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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