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0331號
TYDV,95,促,50331,200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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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0331號
債 權 人 陳振欽即正統印刷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載明桃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甲○
○各應給付之票款金額)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附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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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