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0331號債 權 人 陳振欽即正統印刷品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載明桃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甲○○各應給付之票款金額)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附表。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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