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49323號
TYDV,95,促,49323,2006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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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932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卿即宏昇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何時委由債權人承攬何種工程
       相關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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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