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9323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卿即宏昇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何時委由債權人承攬何種工程 相關之事實。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