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8937號債 權 人 俊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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