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8934號債 權 人 得興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2.正確之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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