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48934號
TYDV,95,促,48934,2006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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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8934號
債 權 人 得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2.正確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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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興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