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48725號
TYDV,95,促,48725,200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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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87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龜山鄉戶政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二、本件債務人現設籍於臺灣省桃園縣龜山鄉○○村○○鄰○○○ 路99號即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之所在地,有內政部戶役 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 命令僅得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即桃園縣龜 山鄉戶政事務所為送達,惟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 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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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