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548號
聲 請 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補四張 支票(票號:AQ0000000 、AQ0000000 、GC0000000 、GC00 00000) 之退票理由單、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5年10月26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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