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6年度,352號
SCDV,106,竹小調,352,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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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李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二、「郭湘柔」之記載,應更正為「葉亦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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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