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3629號
TYDM,95,聲,3629,2006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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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張采蘋原名張秋梅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
年度執字第5274號及95年度執聲沒字第4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采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采蘋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 重利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 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 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 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嗣經聲 請人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 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 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庭第五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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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