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344號
TYDM,95,易,1344,200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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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
11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 實
一、甲○○於93年3 月1 日起至94年8 月間止擔任於設在桃園縣 桃園市○○路327 號「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榮陞公司)之業務代表,負責汽車銷售及向客戶收取購車款 、保險費、維修保養費等各項費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 3 月間某日起至94年8 月間某日止,連續多次於業務上將附 表所示客戶所交付由其代榮陞公司收受持有之購車款、保險 費、領牌費、晶片費及維修保養費等計新臺幣(下同)2,30 3,677 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榮陞公司 發覺有異,經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榮陞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所為係犯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1項 規定,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前揭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被告甲 ○○侵占明細表、服務計數單、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書(續保通知書)、吉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清單、 永昇汽車修配廠有限公司之交修單、汽車維修欠款單、輪胎 汽車保養廠出貨單等各1 紙及切結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汽車保險要保書、買賣合約書、外賣單、比佛利汽車 美容作業工單等各2 紙、捷揚玻璃隔熱片行請款單及估價單 等各3 紙、維修清單4 紙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三、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95年 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以下簡稱舊法;修正後刑法以下 簡稱新法)。其中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 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為比較,且應 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 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個之 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一)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法定刑為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 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 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 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 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 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另刑法第33條 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 幣9 萬元、最低為新臺幣1 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 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 數10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 元 計算,該罪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3 萬元即新臺幣9 萬元, 最低額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 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 於被告。
(二)被告前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



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應論以連續 犯,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規定於刑法修正施行後 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刪除連續犯規定 ,而影響其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且修正前刑 法第56條連續犯之法律效果,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上開規定於修正刪除後,刑法就行為罪數,除接續犯、 想像競合犯、結合犯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以一罪論處 外,原則上採取一罪一罰及數罪併罰,故修正前之處罰結 果,顯較修正後刑法規定一罪一罰或數罪併罰對被告有利 。
(三)綜上所述,前開條文經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予以論處。
三、被告受僱於榮陞公司擔任業務代表,其業務內容包括向客戶 收取購車款、保險費、維修保養費等各項費用等工作,有將 所取得款項悉數繳回公司之任務,其所取得之款項,為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被告取款後挪為己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所犯構成要件及罪名均相同,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經濟狀況 欠佳,於債權人逼還債務之壓力下而為侵占行為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均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悟之心, 然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又其侵占之款項總計為2,303,677 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 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



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款項名目 │金   額│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1 │ 吳玉英  │⑴車款  │⑴59,100元│左列侵占款│
│  │      │⑵保費  │⑵30,087元│項均有切結│
│  │      │⑶領牌費 │⑶10,845元│書    │
│  │      │⑷晶片費 │⑷45,000元│     │
│  │      │     │小計:  │     │
│  │      │     │145,032元 │     │
├──┼──────┼─────┼─────┼─────┤
│ 2 │ 惠陽工業 │⑴保費  │⑴46,605元│左列侵占款│
│  │      │⑵領牌費 │⑵13,550元│項均有切結│
│  │      │     │小計:  │書    │
│  │      │     │60,155元 │     │
├──┼──────┼─────┼─────┼─────┤
│ 3 │ 黃惠卿  │⑴保費  │⑴37,650元│左列侵占款│
│  │      │⑵領牌費 │⑵9,520元 │項均有切結│
│  │      │     │小計:  │書    │
│  │      │     │47,170元 │     │
├──┼──────┼─────┼─────┼─────┤
│ 4 │ 陳奕宏  │車款   │1388,000元│     │
├──┼──────┼─────┼─────┼─────┤
│ 5 │ 林昆賢  │車款   │500,000元 │     │
├──┼──────┼─────┼─────┼─────┤
│ 6 │ 永昇修配廠 │維修保養費│⑴45,984元│左列侵占之│
│  │      │     │⑵2,016元 │⑴至⑷筆款│
│  │      │     │⑶4,568元 │項(小計:│
│  │      │     │⑷3,358元 │55,926元)│
│  │      │     │⑸25,000元│立有切結書│
│  │      │     │⑹4,473元 │     │
│  │      │     │⑺2,521元 │     │
│  │      │     │小計:  │     │
│  │      │     │87,920元 │     │




├──┼──────┼─────┼─────┼─────┤
│ 7 │ 比佛利洗車 │維修保養費│6,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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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傑龍輪胎 │維修保養費│16,000元 │     │
├──┼──────┼─────┼─────┼─────┤
│ 9 │ 捷揚隔熱紙 │維修保養費│29,000元 │     │
├──┼──────┼─────┼─────┼─────┤
│ 10 │ 上群隔熱紙 │維修保養費│15,000元 │     │
├──┼──────┼─────┼─────┼─────┤
│ 11 │ 金辰汽車 │維修保養費│8,500元  │     │
├──┴──────┴─────┴─────┴─────┤
│                   合計:2,303,6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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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