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496號
TYDM,93,訴,1496,200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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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49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庚○○
被   告 戊○○
          2樓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
偵字第8385號)及移送併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字第11904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17號、
94年度偵字第328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5
09號、第7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偽造附表一㈢、七㈡、九㈡、十一所示刷卡消費之簽帳單第二聯特約商店存根聯、第三聯銀行存根聯上所偽造之己○○、Jachy 、林依儒署押,及附表一㈢、七㈡、九㈡、十一所示刷卡消費簽帳單第一聯顧客存根聯,附表一、七、九所示核發之現金卡、信用卡(含背面偽造己○○、Jachy 之署押),又附表一㈣、七㈢、九㈢所示偽造己○○之署押,如附表二、四、五、六、八、十所示文件(除本票外)上偽造己○○、丙○○之署押,附表五所示(除本票外)偽造丙○○之印文,如附表二、三、四、五、六、八、十所示偽造之本票、支票,偽造之丙○○印章壹個,均沒收之。
戊○○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附表八所示(除本票外)文件上之偽造丙○○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丙○○印章壹個,如附表八所示本票壹紙,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原為加州牙醫診所之行政助理,於民國92年5 月間, 邀集戊○○合資籌設位於台北縣鶯歌鎮○○路210 巷4 號之 德州牙醫診所,覓由視力減退已不堪執行職務之牙醫師己○ ○出名登記為負責人後,於92年5 月29日取得醫療機構開業 執照,並與戊○○分別偕同己○○前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台北商銀)鶯歌分行、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鶯歌分行開設帳戶,供作診所請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及 辦理員工勞健保等行政事宜之用,丁○○復經己○○授權同 意,由其代刻「德州牙醫診所」印章1 枚、「己○○」印章 2 枚,連同己○○另行交付之牙醫師執照、國民身分證影本 、印章1 枚等物一併代為保管,便於該診所在上開銀行帳戶



存提款項、請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辦理員工勞健保等 行政事宜,惟己○○之授權範圍均不及於丁○○為私人債務 之擔保、開設其他銀行帳戶、向銀行辦理貸款、信用卡、購 車、簽發票據等事項。詎丁○○因急需資金,思及可以德州 牙醫診所負責人己○○之名義,向金融機構及他人詐得款項 ,即趁己○○因視力惡化不復前往德州牙醫診所察看,又可 自由取用置於診所內己○○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證件與 德州牙醫診所之印章之機會,明知未經己○○之同意或授權 ,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執掌之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下列時、地,先後 以下列之方法,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事項於執掌之公文書並詐取財物或利益之行為: ㈠向台北商銀申請信用卡、現金卡部分:
丁○○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等概括犯意,於92年7 月1 日,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1 0 巷4 號德州牙醫診所內,對台北商銀鶯歌分行承辦現金卡 業務之甲○○,佯冒其係德州牙醫診所負責人己○○,而在 現金卡申請書之申請人暨立約人親簽欄,偽造「己○○」之 署押1 枚,以偽造該申請書並持交行使,冒充己○○本人向 台北商銀申請現金卡,致使台北商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己 ○○本人申請,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 0號「己○○」之 現金卡予丁○○丁○○於取得後,即於附表一㈠所示之時 間及銀行,以上開現金卡插入台北商銀之提款機內,輸入預 借現金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 誤,而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現金,致使台北 商銀陷於錯誤,如數給付上述預借現金款項,足以生損害於 己○○、台北商銀。
丁○○承前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等概括犯意,於92年7 月14日,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1 0 巷4 號德州牙醫診所內,向台北商銀鶯歌分行承辦信用卡 業務之甲○○,佯稱其係德州牙醫診所負責人己○○,而在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白金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欄偽造「 己○○」之署押1 枚,以偽造該申請書並持交行使,冒充己 ○○本人向台北商銀申請信用卡,致使台北商銀陷於錯誤, 以為係己○○本人申請,而核發該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己○○」之信用卡予丁○○丁○○於取得後,即在信 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內,偽造「Jachy 」之署押1 枚,以偽造 「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 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1 紙,並於附表一㈡所示之時間



及銀行,持該「己○○」信用卡,插入各該銀行所屬提款機 內,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 識別陷於錯誤,而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現金 ,嗣各該提款機之銀行以各該預借現金紀錄向台北商銀請款 ,致使台北商銀陷於錯誤,如數代丁○○墊付上述預借現金 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己○○、附表一㈡所示預借現金提款機 之銀行及台北商銀。丁○○又持該「己○○」信用卡,於附 表一㈢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一㈢所示之特約商店,冒充係 該卡持卡人己○○並交付前開信用卡予店員消費而行使之, 並在簽帳單上顧客簽名欄位以複寫方式偽造「Jachy 」署押 (簽帳單為1 式3 聯,在第1 聯顧客存根聯顧客簽名欄位上 偽簽署押時,會複寫偽造署押於第2 聯特約商店存根聯、第 3 聯銀行存根聯上,偽造署押數詳附表一㈢所示),而偽造 不實簽帳單,再持交店方人員而行使,由不知情店員收執核 對,致上開特約商店均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分別允予簽帳 消費並交付如附表一㈢所示價額之商品,且以偽造之簽帳單 向台北商銀請款,亦致台北商銀陷於錯誤,如數代丁○○墊 付上述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己○○及台 北商銀。
㈡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東中小企銀)申請授信貸款 部分:
丁○○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承前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2年7 月4 日 ,冒用己○○名義,向台東中小企銀申請授信貸款,同時填 具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於借款人 欄偽造「己○○」之署押1 枚,並以其所保管之己○○印章 ,在該資料表上盜蓋印文3 枚,提出於台東中小企銀桃園分 行而行使之,復於92年7 月22日,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1 0 巷4 號德州牙醫診所內,向前來辦理對保之台東中小企銀 桃園分行承辦人員壬○○,佯稱其即係己○○本人,欲申請 授信貸款云云,並於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約定書上偽造 「己○○」之署押3 枚(於契約人簽名欄、借款人欄、本契 約內容業經立約人合理時間審閱並瞭解及同意本約定書不向 貴行收取立約人欄偽造署押各1 枚)、以己○○之印章盜蓋 印文8 枚,同時並冒用己○○名義簽發本票,而在本票發票 人欄上偽造「己○○」之署押1 枚、以己○○之印章盜蓋印 文1 枚,並在授權書立授權書人欄偽造「己○○」之署押1 枚、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2 枚,而冒用己○○名義,偽 造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90萬元之本票,並將上開本票 、授權書、授信約定書等文件,持交台東中小企銀承辦人員



壬○○而行使之,復檢具己○○之牙醫師證書、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德州 牙醫診所名片等文件(均在上開文件上以己○○之印章盜蓋 印文各1 枚),而冒用己○○名義,表明具信用及還款無虞 ,向台東中小企銀申請授信貸款90萬元,致使台東中小企銀 陷於錯誤,以為係信用良好之己○○本人申請貸款,而准予 核貸,並於同日核撥上開貸款金額至己○○名義之台東中小 企銀帳戶內,丁○○委由不知情之壬○○旋於同日,冒用己 ○○名義填具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條2 紙(詳 如附表二所示),於存戶簽章欄及金額欄上以己○○之印章 分別盜蓋印文共3 枚,並同時填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於匯款人姓名欄處偽造「己○○」之署押1 枚(詳如附表二 所示),表示係己○○提領款項匯款至己○○台北商銀鶯歌 分行帳戶內之意思,而自上開台東中小企銀帳戶提領84萬元 ,其中轉帳匯款40萬元至己○○之台北商銀行鶯歌分行內, 由丁○○提領花用,另44萬元則用以清償丁○○對壬○○之 私人借款,足以生損害於己○○、台東中小企銀。嗣因上開 貸款期限屆至,無法全數清償,經台東中小企銀向己○○催 討債務後,始查悉上開偽冒申辦貸款等情。
㈢向壬○○借款部分:
丁○○於92年7 月間某日,因至台東中小企銀桃園分行辦理 信用貸款,而認識該銀行承辦貸款業務之專員壬○○,即承 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自己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對壬○○佯稱其係德州牙醫診所之負責人己○ ○,並將在桃園縣桃園市○○○路第七商業銀行旁空地另籌 設一家牙醫診所云云,且帶同壬○○前往上開第七商業銀行 旁之某工地察看,並為求取信壬○○,復連續以其所保管之 己○○及德州牙醫診所之印章盜蓋印文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 票、本票上,並偽造如附表三編號㈢⑴所示之「己○○」署 押1 枚,復偽填附表三所示支票、本票之發票日、票面金額 ,資以完成發票行為(其中附表三編號㈢⑴⑵所示之支票、 本票係丁○○一次簽發而接續盜蓋德州牙醫診所、己○○之 印章,另附表三編號㈡、㈢⑵所示之支票,則係於丁○○自 行盜蓋德州牙醫診所、己○○之印章後,交予壬○○授權由 壬○○自行填寫票面金額),交予壬○○作為借款之擔保而 行使之(其中附表三編號㈢⑴⑵所示之支票、本票係一次交 付行使),致使壬○○陷於錯誤,以為丁○○即係己○○本 人,且有還款能力,而陸續貸予丁○○約570 萬元。嗣因上 開支票到期未獲兌現,壬○○發覺有異,遂至前開第七商業 銀行旁工地查問,始知該工地與丁○○所稱籌設牙醫診所一



事無關,而查悉上情。
㈣向復華商業銀行(下稱復華銀行)辦理汽車貸款部分: 丁○○思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自用小客車,惟前曾有債信不 佳之記錄,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竟於92年7 月15日,在台北 縣鶯歌鎮○○路210 巷4 號德州牙醫診所內,未經己○○之 同意及授權,向不知情之NISSAN日產公司銷售副理吳緯程及 復華銀行台北分行人員余國彬,冒稱其係德州牙醫診所負責 人己○○而欲購車云云,而在復華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之申 請人車主欄偽造「己○○」之署押1 枚,及以己○○之印章 盜蓋印文2 枚於申請書上,以偽造該申請書,並持交余國彬 ;後於92年7 月25日,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己○○名義簽發 70 萬 元本票(於發票人欄偽造「己○○」之署押1 枚,及 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1 枚於發票人欄內),偽造授權書 (於立授權書人欄內偽造「己○○」之署押1 枚,及以己○ ○之印章盜蓋印文1 枚於偽造署押右側),並偽造車輛動產 抵押貸款契約書(於立契約書人欄下偽造「己○○」之署押 1 枚,及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3 枚於契約書上)、動產 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欄下偽造「己○ ○」之署押1 枚,及以己○○之印章分別於偽造署押右側及 文件上方盜蓋印文2 枚,以上文件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並 持前開偽造之本票及授權書,向復華銀行,以設定動產擔保 抵押方式,借款70萬元而行使之,以購得車牌號碼9711-DF 號自用小客車,使復華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債信良好之己 ○○本人購車,而同意撥放貸款,且因復華銀行之撥款,不 知情之日產汽車公司成年業務人員於92年7 月25日在台北市 監理處,在監理站承辦人員所掌管之公文書即汽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上持丁○○所交付己○○印章蓋1 枚印文於其上,而 監理站承辦公務之人員,將己○○請領車牌號碼9711-DF 號 自用小客車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務上所掌管之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上,而使丁○○領得車牌號碼9711- DF號自用小客 車號自用小客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復華銀行、己○○及監 理站核發牌照之正確性。嗣因丁○○到期未繳付本息,復華 銀行始循線查知上情而提出告訴。
㈤向復華銀行申請消費性貸款部分:
丁○○經由不知情之壬○○轉介,向復華銀行貸款,而於92 年7 月17日,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10 巷4 號德州牙醫診 所內,向偕同壬○○前來之復華銀行南崁分行承辦人員陳雅 婷,佯稱其係己○○欲申請消費性貸款云云,旋承前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復華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申請人



簽名欄)、委託扣款同意書(委託人欄及存款人欄)、授權 書(立授權書人欄)、存款開戶暨相關服務總約定書(申請 人暨立約定書人欄及領用簽收專用欄)、復華銀行消費性無 擔保借款約定書消費金融業務專用(借款人欄、立約人借款 人欄)、印鑑卡(印鑑留存欄及聲明事項客戶親簽欄)等處 ,偽造「己○○」之署押(詳如附表五編號㈠至㈦所示), 並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於上開復華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 書、委託扣款同意書、授權書、存款開戶暨相關服務總約定 書、復華銀行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消費金融業務專用、 印鑑卡等處,同時並在本票發票人欄上偽造「己○○」之署 押1 枚、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1 枚,而冒用己○○名義 偽造簽發面額150 萬元之本票,並將上開本票、復華銀行消 費性貸款申請書、委託扣款同意書、授權書、存款開戶暨相 關服務總約定書、復華銀行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消費金 融業務專用、印鑑卡等文件,持交復華銀行南崁分行承辦人 員陳雅婷而行使之,復檢具己○○之牙醫師證書、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文件,而冒用己○○名義,表明具信用及還款無虞 ,向復華銀行申請消費性貸款150 萬元,致復華銀行陷於錯 誤,以為係債信良好之己○○本人申請貸款,而准予核貸, 並於同月22日核撥上開貸款金額至己○○名義之復華銀行南 崁分行帳戶內,丁○○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人陳雅婷旋於同日 ,冒用己○○名義,填具復華銀行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並 於存戶簽章欄上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1 枚,同時並填寫 匯款申請書,於匯款人簽名欄處偽造「己○○」之署押1 枚 (詳如附表五編號㈨所示),表示係己○○提領款項匯款至 己○○於台北商銀鶯歌分行帳戶內之意思,而自上開復華銀 行南崁分行帳戶轉帳匯款143 萬4 千元至己○○之台北商銀 鶯歌分行帳戶內,由丁○○提領花用,足以生損害於己○○ 、復華銀行。嗣因貸款期限屆至,無法全數清償,經復華銀 行向己○○催討債務後,始查悉上開偽冒申辦貸款等情。 ㈥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辦理汽車貸款部分: 丁○○復思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另1 部自用小客車,因其前 述債信不佳之記錄,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即承前概括犯意, 於92年7 月24日15時許,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10 巷4 號 德州牙醫診所內,未經己○○之同意及授權,向不知情之台 新銀行江翠分行人員洪寶麗,佯稱其係德州牙醫診所負責人 己○○而欲購車云云,而意圖供行使之用,填寫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於文件左下角簽 名蓋章欄偽造「己○○」之署押1 枚,及以己○○之印章盜 蓋印文1 枚於偽造署押右側),並以己○○名義簽發72萬元



本票(於發票人欄偽造「己○○」之署押1 枚,及以己○○ 之印章盜蓋印文1 枚於發票人欄內),填寫本票授權書(於 立授權書人欄內偽造「己○○」之署押1 枚,及以己○○之 印章盜蓋印文1 枚於偽造署押右側)、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 書(於立書人欄偽造「己○○」之署押1 枚,及以己○○之 印章盜蓋印文1 枚於偽造署押右側),並填寫車輛動產抵押 契約書(於借款人欄下及文件上方騎縫處偽造「己○○」之 署押各1 枚,及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4 枚於契約書上)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欄下偽造 「己○○」之署押1 枚,及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1 枚於 偽造署押右側,以上文件均詳如附表六所示),並持前開偽 造之本票及本票授權書等文件,向台新銀行,以設定動產擔 保抵押方式,借款72萬元而行使之,以購得車牌號碼車牌號 碼F8-9677 號自用小客車,致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 債信良好之己○○本人購車,而同意撥放貸款,且因台新銀 行之撥款,不知情之汽車公司成年業務人員於92年7 月25日 在台北區監理所,在監理站承辦人員所掌管之公文書即器( 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上持丁○○所交付之己○○印章蓋1 枚印文於其上,而監理站承辦公務之人員,將己○○申請車 牌號碼F8-9677 號自用小客車過戶登記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公務上所掌管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而使丁○○領得車牌 號碼F8-9677 號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 台新銀行、己○○及監理站核發牌照之正確性。嗣因丁○○ 到期未繳付本息,台新銀行始循線查知上情而提出告訴。 ㈦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部分:
丁○○承前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等概括犯意,於92年7 月間某日,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 ,而偽造台新銀行新光三越白金卡專用申請書(於正卡申請 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偽造「己○○」、「Jachy 」之署押 各1 枚,詳如附表七㈢所示),用以表示係己○○本人向台 新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己○○ 本人申請,而於92年8 月29日核發該行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己○○」之信用卡予丁○○丁○○於92年9 月2日 取得後,即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內,偽造「Jachy 」之署 押1 枚,以偽造「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 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1 紙,並持該「 己○○」信用卡,於附表七㈠示之時間及銀行,插入各該銀 行所屬提款機內,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 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七 ㈠所示之現金,嗣各該提款機之銀行以各該預借現金紀錄向



台新銀行請款,致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如數代丁○○墊付 上述預借現金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己○○、附表七㈠所示預 借現金提款機之銀行及台新銀行。丁○○又持該「己○○」 信用卡,於附表七㈡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七㈡所示之特約 商店,冒充係該卡持卡人己○○並交付前開信用卡予店員消 費而行使之,並在簽帳單上顧客簽名欄位以複寫方式偽造「 Jach y」署押(簽帳單為1 式3 聯,在第1 聯顧客存根聯顧 客簽名欄位上偽簽署押時,會複寫偽造署押於第2 聯特約商 店存根聯、第3 聯銀行存根聯上,偽造署押數詳附表七㈡所 示),而偽造不實簽帳單,再持交店方人員而行使,由不知 情店員收執核對,致上開特約商店均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分別允予簽帳消費並交付如附表七㈡所示價額之商品,且以 偽造之簽帳單向台新銀行請款,亦致台新銀行陷於錯誤,如 數代丁○○墊付上述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 、己○○及台新銀行。
㈧向復華銀行申請信用貸款部分:
丁○○因欲再向復華銀行貸款,惟其前已冒用己○○名義向 該銀行貸款,遂思及利用他人冒用加州牙醫診所醫師丙○○ 名義為之,即承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 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等概括犯意,並與戊○○基於 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未經丙○○之同意,由戊○○出面冒 充丙○○向復華銀行中壢分行申辦貸款,先由丁○○利用其 在加州牙醫診所擔任行政助理辦理健保IC卡之機會,取得丙 ○○之身分證並交予戊○○後,再由戊○○將丙○○之相關 資料填載於復華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無證據證明業已在申 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丙○○」之署押或印文),連同丙○○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薪資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戶籍謄本等文件影本等文件,一併傳真予復華銀行中壢分 行,而冒用丙○○之名義,向復華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丁○ ○復委由不知情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丙○○」印章1 枚 ,再交付戊○○供申請上開貸款、對保使用,戊○○遂於92 年8 月26日,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10 巷4 號德州牙醫診 所內,向偕同壬○○前來之復華銀行中壢分行承辦人員辛○ ○,冒稱其係丙○○本人欲申請信用貸款云云,在復華銀行 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上偽造「丙○○」之署押1 枚,並 接續在復華銀行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金融業務專用(於 立約書人欄、借款欄及立約人借款人欄上偽造「丙○○」之 署押各1 枚)、授權書(立授權書人欄)、復華銀行開戶暨 相關服務申請書(申請人暨立約定書人欄及領用簽收專用欄 )、委託終止扣款同意書(委託人欄及存款人欄)等處,偽



造「丙○○」之署押共8 枚(詳如附表八所示),並將上開 偽造之「丙○○」印章交由不知情之辛○○偽蓋印文於上開 復華銀行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金融業務專用、授權書、 復華銀行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委託終止扣款同意書及印 鑑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丙○○之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丙○○加州牙醫診所員工職務證明書、加州牙醫 診所支付7 月份薪資表影本、加州牙醫診所支付6 月份薪資 表影本、加州牙醫診所支付5 月份薪資表影本等文件上(詳 如附表八所示),同時並在本票發票人欄上偽造「丙○○」 之署押1 枚,並以偽造之「丙○○」印章偽蓋印文(詳如附 表八所示),而冒用丙○○偽造簽發面額160 萬元之本票, 並將上開本票、復華銀行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金融業務 專用、授權書、復華銀行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委託終止 扣款同意書及印鑑卡等文件,持交復華銀行承辦人員辛○○ 而行使之,而冒用丙○○名義,表明具信用及還款無虞,向 復華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60 萬元,致復華銀行陷於錯誤,以 為係債信良好之丙○○本人申請貸款,而准予核貸,撥發上 開貸款金額至丙○○名義之復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並委 由不知情之復華銀行成年承辦人員旋於同日,偽以丙○○名 義填具復華銀行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並在存戶簽章欄上以 上開偽造之「丙○○」印章偽蓋印文1 枚,同時並填寫匯款 申請書,於匯款人簽名欄處偽造「丙○○」之署押1 枚(詳 如附表八所示),表示係丙○○提領款項匯款至己○○第一 銀行鶯歌分行帳戶內之意思,而自上開復華銀行帳戶轉帳匯 款15 3萬470 元至己○○之第一銀行鶯歌分行帳戶內,再由 丁○○提領匯款至不知情之壬○○、賴聖哲馬慧芳等人之 帳戶內,供作清償私人債務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復 華銀行中壢分行。嗣因貸款期限屆至,無法全數清償,經復 華銀行中壢分行向丙○○催討債務後,始查悉上開偽冒申辦 貸款等情。
㈨向復華銀行申請信用卡部分:
丁○○承前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等概括犯意,於92年8 月25日向復華銀行申請信用卡,而 偽造復華銀行白金卡申請書(於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偽造「己 ○○」、「Jachy 」之署押各1 枚),用以表示係己○○本 人向復華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復華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 己○○本人申請,而先後核發如附表九所示「己○○」之信 用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予丁○○丁○○於取得後,即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內 ,偽造「Jachy 」之署押1 枚,以偽造「表示信用卡之簽名



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 私文書,並持附表九所示銀行核發之「己○○」信用卡,於 附表九㈠所示之時間及銀行,插入台北商銀鶯歌分行之提款 機內,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 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九㈠所示之現 金,嗣該提款機之銀行台北商銀以該預借現金紀錄向復華銀 行請款,致使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如數代 丁○○墊付上述預借現金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己○○、台北 商銀及復華銀行。丁○○又持附表九所示銀行核發之「己○ ○」信用卡,於附表九㈡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九㈡所示之 特約商店,冒充係該卡持卡人己○○並交付前開信用卡予店 員消費而行使之,並在簽帳單上顧客簽名欄位以複寫方式偽 造「Jachy 」署押(簽帳單為1 式3 聯,在第1 聯顧客存根 聯顧客簽名欄位上偽簽署押時,會複寫偽造署押於第2 聯特 約商店存根聯、第3 聯銀行存根聯上,偽造署押數詳附表九 ㈡所示),而偽造不實簽帳單,再持交店方人員而行使,由 不知情店員收執核對,致上開特約商店均不疑有詐而陷於錯 誤,分別允予簽帳消費並交付如附表九㈡所示價額之商品, 且以偽造之簽帳單向附表九所示之發卡銀行請款,亦致附表 附表九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如數代丁○○墊付上述消 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己○○及附表附表九 所示之發卡銀行。
㈩向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部分: 丁○○於92年10月15日,前往台北市○○區○○路3 段11號 安泰銀行興隆分行,冒用己○○之名義申請信用貸款,復於 92年10月16日15時30分許,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10 巷4 號德州牙醫診所內,向前來辦理對保之安泰銀行興隆分行承 辦人員薛家豪,佯稱其係己○○欲申請信用貸款云云,旋承 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契約書(立契約書人欄、簽收人欄,詳如附表十編號一 所示)、授權書(立授權書人欄)偽造「己○○」之署押各 1 枚(共計3 枚,詳如附表十編號一、三所示),並以己○ ○之印章盜蓋印文於上開借款契約書、授權書(詳如附表十 編號一、三所示),同時並在本票發票人欄上偽造「己○○ 」之署押1 枚、以己○○之印章盜蓋印文2 枚,而冒用己○ ○名義偽造簽發面額65萬元之本票,並將上開本票、借款契 約書、授權書等文件,持交安泰銀行承辦人員薛家豪而行使 之,復檢具己○○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而冒用己○○名義 ,表明具信用及還款無虞,向安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65萬元



,致安泰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債信良好之己○○本人申請 貸款,而准予核貸,並於同月20日核撥上開貸款金額,由丁 ○○提領花用,足以生損害於己○○、安泰銀行。嗣因上開 貸款期限屆至,無法全數清償,經安泰銀行向己○○催討債 務後,始查悉上開偽冒申辦貸款等情。
盜刷林依儒信用卡部分:
吳藝風(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2 年12月間受僱於丁○○,得知丁○○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18號加州牙醫診所之股東,並擔任該診所之行政助理, 且該診所有刷卡設備,倘前往該診所看病之病患,如須自負 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之項目或自行負擔部分之費用,得以 信用卡刷卡給付費用,且因丁○○為該診所之股東,於病患 刷卡後銀行給付予該診所之金額丁○○得予提用,吳藝風遂 與丁○○商議以他人信用卡刷卡換取現金,謀議既定,2 人 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吳藝風於92年12月18日下午某時取得聯邦商業銀行(下稱 聯邦銀行)核發予林依儒持用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1 張,並持往加州牙醫診所,由丁○○向不知情之該診 所櫃台人員曹秀菁佯稱吳藝風係前揭信用卡之持卡人林依儒 ,因要給付裝置假牙之費用55,000元,遂由吳藝風將前開林 依儒之信用卡交予曹秀菁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獲授權並列 印消費帳單,經曹秀菁交付1 式3 聯之簽帳單(第1 聯持卡 人存根聯、第2 聯特約商店存根聯、第3 聯銀行存根聯)後 ,吳藝風即於同日下午6 時42分許,以複寫之方法,同時在 第1 聯持卡人存根聯、第2 聯特約商店存根聯、第3 聯銀行 存根聯上偽簽「林依儒」之署押1 枚,而偽造林依儒名義簽 帳單之私文書,並交還曹秀菁核對而行使之,以表示林依儒 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屆時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 予發卡銀行,致使加州牙醫診所因此誤認吳藝風即為信用卡 持卡人林依儒而允其刷卡,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林依儒加州牙醫診所、發卡之聯邦銀行,其後聯邦銀行在93年1 月間某日,將前開55,000元撥入加州牙醫診所帳戶,丁○○ 提領後,扣除抽取報酬5,000 元後,將餘款50,000元現金交 付予吳藝風。嗣因林依儒於92年12月31日晚間11時30分許, 發現其前揭信用卡遺失,遂以電話向聯邦銀行掛失,經聯邦 銀行人員告知前開期間內有刷卡紀錄,並請林依儒向警局報 案,經林依儒於93年1 月10日向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江翠派出所報案後,經由警方調閱上開於加州牙醫診所刷卡 之相關資料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起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害人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分別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就被告丁○○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證人乙○○、丙○○、己 ○○、壬○○、蕭煌機顏士能鄭慧蘭洪寶麗吳藝風 、林依儒、曹秀菁等人於警詢所為之證述,雖不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到第159 之4 之傳聞例外規定,惟對於上 開證人之警詢筆錄,被告丁○○於準備程序中對證據能力表 示並無意見(見本院卷㈠第67、68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㈣第13、14、20、21至 23 、25 頁),依前揭規定,視為已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本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時之情況,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並無不具 任意性之情況,應認為適當,依前開規定,其等於警詢所為 之指述,自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就被告戊○○部分:
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證人乙○○、丙○○於警詢中所述 ,係屬審判外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 9 條之4 之例外情況,而辯護人復主張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㈡第10頁),故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並 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就被告丁○○部分:
訊據被告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㈩之犯罪事實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㈢第11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偵字第8385號偵查卷㈠第14至15頁、本院卷㈠第121 至124 頁、卷㈣第12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3 85 號偵查卷㈠第11、12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2517號偵查卷第5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 年度偵字第8385號偵查卷㈠第10至11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89號偵查卷第7 至9 頁、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17號偵查卷第5 頁,本院卷㈡ 第71、192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385 號偵查卷㈠第13至14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517號偵查卷第6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偵字第7509號偵查卷第6 至10、72至77頁),就犯罪事實一 部分僅坦承於上開時、地自吳藝風取得林依儒之上開信用 卡後,持交加州牙醫診所櫃檯小姐曹秀菁刷用5 萬5 千元, 由吳藝風在簽帳單上署押,實際上並無消費,並於聯邦銀行 將前開5 萬5 千元撥入丁○○帳戶後,即再扣除手續費5 千 元,將餘款5 萬元現金交付予吳藝風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904 號偵查卷第3 至6 、38頁) ,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係吳藝風告知伊信用卡係渠朋友之女友的,要伊幫忙刷卡換 現金云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904 號偵查卷第5 、38頁),經查:上開關於被告丁○○原為加 州牙醫診所之行政助理,於民國92年5 月間,邀集戊○○合 資籌設位於台北縣鶯歌鎮○○路210 巷4 號之德州牙醫診所 ,覓由視力減退已不堪執行職務之牙醫師己○○出名登記為 負責人後,於92年5 月29日取得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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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城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儷灣國際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鑫聯大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東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墫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