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42號
TYDM,90,訴,42,200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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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壬○○
          國民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律師
      劉 楷律師
被   告 癸○○ 男 63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桃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陳棋銘律師
被   告 戊○○ 男 48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平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丙○○ 女 57歲
          國民身分證
          住台北市○○○路○段87號4樓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王怡惠律師
被   告 庚○○ 男 63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大
選任辯護人 呂傳勝律師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丁○○ 男 41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楊
選任辯護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甲○○原名李文昌
          男 43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蘆
選任辯護人 蕭佳灶律師
被   告 辛○○ 男 54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蘆
          居桃園縣蘆
      乙○○ 女 50歲
          國民身分證
          住台中縣大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辯護人己○○
被   告 丑○○ 男 72歲
          住桃園縣觀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
第11629號、89年度偵字第16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五 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 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崔 秉 君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寶 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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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