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子○○ 壬○○ 國民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律師 劉 楷律師被 告 癸○○ 男 63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桃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陳棋銘律師被 告 戊○○ 男 48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平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被 告 丙○○ 女 57歲 國民身分證 住台北市○○○路○段87號4樓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王怡惠律師被 告 庚○○ 男 63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大選任辯護人 呂傳勝律師 呂丹琪律師被 告 丁○○ 男 41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楊選任辯護人 吳仲立律師被 告 甲○○原名李文昌 男 43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蘆選任辯護人 蕭佳灶律師被 告 辛○○ 男 54歲 國民身分證 住桃園縣蘆 居桃園縣蘆 乙○○ 女 50歲 國民身分證 住台中縣大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辯護人己○○被 告 丑○○ 男 72歲 住桃園縣觀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1629號、89年度偵字第16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五 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 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崔 秉 君 法 官 錢 建 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寶 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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