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芎林鄉碧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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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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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碧潭國小甲○○ │芎林鄉農會 │95年1 │75,000元│NB8921│ │
│ │ │ │月11日│ │6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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