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495號
SCDV,95,除,495,200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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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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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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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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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朝良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5年3月31日 │47,150元 │0000000 │ │
│ │ │南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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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