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5年度,16號
SCDV,95,財管,16,200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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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傅文仲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將本件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1月 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准備查在案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並已對其財產提出強 制執行,因被繼承甲○○遺產無人管理,為此聲請指定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 房屋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本院95年4月17日新竹事95年 家聲字135字第0346號、95年3月1日9556字第1505號函為證 。
三、按「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 ,或由於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國有財產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馭行政院之命, 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又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 關,同法第12條亦有明文。..依法既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 機關,復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國有財產局為代管無人承認



繼承之遺產,並制定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是代管無人承認之遺產,是國有財產局依法應執行之事務 至明。況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 之利益,自不能以有無利益可歸國庫之遺產,為是否擔任無 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為唯一考量,」有台灣高等法院94 年度家抗字第231號裁定可資參考。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 承人黃蔡雜念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一節,業經聲請人提出被 繼承人多份戶籍謄本、本院前揭函在卷可考。因被繼承人黃 蔡雜念身後留有遺產,而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是聲請人之上 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甲○○之繼承人因細故而迄未能招 開親屬會議一節,則經本院詢問甲○○之父母官振昌、張素 玉證述明確(見本院95年9月20日筆錄),從而,依法指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遺產管理人。 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賸餘,歸屬國庫,是本件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 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附註:
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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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