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551號
SCDV,95,訴,551,200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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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慶璣有限公司(下稱慶璣公司)邀同被告 及案外人己○○、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2月11 日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11日起至97年12 月11日止,約定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固定計算,如有一期未依約支 付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違約金,被告及訴外人己○○、甲○○既為連帶保 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訴外人慶璣公司自95年1月 10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條款之規定,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全數一次清償,訴外人慶璣公司為 上開借款之債務人,而被告及訴外人己○○、甲○○則為上 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任,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等語。
㈡、被告則以:借款人慶璣公司已經倒閉,伊是連帶保證人,願 意償還,希望可以和原告商談分期還款條件等語置辯。二、程序部分:




㈠、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即應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㈡、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 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 債務以貴行桃園分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 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該履行地所在之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 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足認兩造間顯有合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之情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本無管轄權,惟因被告 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首開法條 規定意旨,應認本院有管轄權。
㈢、原告於起訴時,原係列慶璣公司、己○○、甲○○及蔡德建 為共同被告,嗣於訴訟中撤回對慶璣公司、己○○、甲○○ 之訴訟,因慶璣公司、己○○、甲○○並未於期日到場,於 原告撤回前,其亦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所為對慶璣公司、己○○、甲○ ○訴訟之撤回,毋須得到慶璣公司、己○○、甲○○之同意 ,是原告對慶璣公司、己○○、甲○○訴之撤回,應予准許 。
㈣、末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及訴外人慶璣公司、己○○、 甲○○應連帶給付原告1,318,354元、及自95年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9 5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 更正法律上之陳述,在不變更請求權基礎下,非為訴之變更 ,自予准許。
三、實體部分: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 書及放款戶授信明細表各1份及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 息紀錄查詢單2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此亦未爭執 ,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 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訴外人慶璣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 ,被告及訴外人己○○、甲○○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 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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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