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9885號
SCDV,95,促,19885,2006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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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9885號
債 權 人 久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應就系爭票款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支
  票發票人均非吳政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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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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