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9885號
債 權 人 久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應就系爭票款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支
票發票人均非吳政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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