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338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 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