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102號
PCDV,95,建,102,2006112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   告 金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成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明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6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1/1頁


參考資料
成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