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甲○○即順昌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順昌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順昌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國稅局營所稅額尚未核定完成 ,故未能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 內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再次裁定延展清算期間六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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