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306號
PCDV,95,司,306,200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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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相 對 人 大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簡耀宗會計師為相對人大珈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 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1年成立至今,依法應送具之 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公司帳冊等皆未交由股東常會查核 ,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因偽造股東臨時會議錄而另 涉偽造文書罪嫌,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時,對相 對人增資之資金來源交代不清,足認其有違反公司法第9 條 資本充足原則並有挪用公司資產之嫌疑,又聲請人持有股份 之比例於相對人不法增資前後均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 之要件,爰依法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股東,業據提出相對人增資前後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相對人增資前後股東名簿各2 份、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1 紙等影本為證,其主張堪信為真,核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之規定相符。又本院依職權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 適合之檢查人人選,亦經該公會推薦簡耀宗會計師擔任,有 該公會95年11月6 日會總發字第09501863之1 號函1 件附卷 可稽,爰依法選派簡耀宗會計師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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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