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80162號
PCDV,95,促,80162,200611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0162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由債權人所提支票 影本十紙以觀,支票之發票人皆為點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甲○○為點實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本件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 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係認債務人甲○○以公司代表人 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點實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 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權人之請求顯屬錯誤,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點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