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4199號
債 權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融設計印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融設計印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惟查記名支票,經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依票據 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該支票即不得 再依票據讓與之方式為轉讓,違反此項禁止之規定者,其轉 讓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自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對於為 禁止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經查,本件支票所載 之受款人為立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票面並記載禁止背書轉 讓,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未取得票據權利,不得據此對債 務人請求,應予駁回。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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