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6887號
PCDV,95,促,56887,200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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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6887號
債 權 人 麗緻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 年8 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補裁判費1,000 元及 債權人法代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債權人已於民國95年8 月 28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無法合法送達收受該通知,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並於95年10月23日函稿通知台北縣三 重市公所依法為公示送達,並於95年11月1 日合法送達於台 北縣三重市公所,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 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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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