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0號
PCDV,94,訴,60,200611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
被   告 丙○○
           樓應受
被   告 富邦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黃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