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
被 告 丙○○
樓應受
被 告 富邦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黃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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