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杰進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恆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阿選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贓物案件(即 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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