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31129號
債 權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張永府即長虹商業美術設計社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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