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9699號
CHDV,95,促,29699,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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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9699號
債 權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張乃文即茂碩企業社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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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