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9258號
CHDV,95,促,29258,200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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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92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洪秋香即富裕企業社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茂村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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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