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9104號
CHDV,95,促,29104,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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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910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盟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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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