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3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戒毒偵 字第二四九號被告張盛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 五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 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