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鍾政二
(即被繼承人李黃彭猜之繼承人彭水枝之再轉繼承人彭再津之遺
囑執行人)
被 告 蔡游金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蔡游金信(現戶籍登記為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七日生,身分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即是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如附件)所記載之李氏金信(昭和十一年六月七日生)。
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李黃彭猜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於新竹市○○段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為被繼 承人李黃彭猜(下稱李黃彭猜)所有,嗣李黃彭猜於民國 59年2月12日死亡,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經李黃彭猜之繼 承人之一彭再津於生前104年就本繼承向地政機關聲請登 記,因被告戶籍資缺漏,致地政機關無法確定被告被收養 後究為養女或媳婦仔,經申請被告於照和15年1月11日入 養家之戶籍本,戶政機關均以查無李金信入養家戶內之日 據時期之戶口調查簿資料,且被告之現在姓名與出生時不 同,戶籍資料中又無更名記事,無法認定係同一人,因無 法補正而遭駁回,而無法辦理繼承事宜。
(二)李黃彭猜之繼承人彭再津於105年3月31日立有自書遺,並 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52號裁定指定原告為遺囑執行人 並確定在案。爰為全體繼承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為此提起本訴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辯稱:伊是蔡游金信,就是李金信,為陳天賜收養,後 來陳天賜改名為游天賜,其太太是王玉好,伊生父是李連獅 ,生母是彭猜,其母冠夫姓,因伊已出養給別人了,所以伊 對李黃彭猜之遺產確實是沒有繼承的等語。
三、查原告為彭再津之遺囑執行人,有本院105年司繼字第652號 為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而彭再津之之父為彭 水枝,母為彭吳氏錦綢,則有彭再津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4頁)而彭再津之父彭水枝為彭氏猜之私生子, 亦有彭水枝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是原 告主張彭再津為彭氏猜之孫其遺產有繼承權等情,即可採信
。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 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 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又確認證書真 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 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身分關係之 存否,當事人間無爭執,如有更正戶籍上之記載,使身分關 係明確之必要時,亦得認為有確認之利益。經查,調閱「李 氏金信」、「蔡游金信」年生迄今之全戶戶籍資料,戶政機 關則分別提供二份資料,「李氏金信」父李連獅、母「李彭 氏猜」,七女,昭和十一年六月七日生(見本院證物卷第5 頁);「游金信」、「家屬」為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七日生, 父為李連獅、母為「彭猜」,七女(見本院證據卷第14頁 );「蔡游金信」、妻、配偶「蔡華堂」為民國二十五年六 月七日生,父為李連獅、母為彭猜,七女(見本院證據卷第 19頁);因被告身分無法確定,以致李黃彭猜繼承人無法辦 理繼承登記,則有原告提出之104年11月12日新竹市地政事 務所土地鈃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命補正:因無法以電腦系統達 成查詢,被繼承人之七女李金信等三人究係被收養為養女或 媳婦仔,請提出目關資料(見本院卷第7頁),原告無法提 起其他訴訟以確認被告之身分,是前開身分與戶籍登記不全 ,因此項不全,無從逕為戶籍更正,此項不利益自有以訴訟 除去之必要,且被告之身分,乃為本件被告對被繼承人李黃 彭猜之遺產有無繼承權之基礎事實,如非確認被告即日據時 期戶口調查簿登載之「李金信」,即無法進一步探究被告有 無繼承權存在,原告等其他繼承人亦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此 不明確之狀態顯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原告自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五、查昭和1年為民國15年,核之昭和11年乃為民國25年,次查1、「『李氏金信』為昭和11年6月日生,七女,父李連獅,母 李彭氏猜,王氏玉好招婿陳天賜,昭和15年1月11日養子緣 除籍」等情,有戶政機關檢送之『李氏金信』日據時期之戶 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證物卷第5頁)。
2、王氏玉好,大正7年6月30日生(即民國○年0月0○日生), 父呂火旺,母呂李氏換。陳天賜,明治44年11月30日(即民 國前1年11月30日)生,父不詳,母陳氏足,王氏玉好招婿 。(見本院證物卷第9頁)
3、「游金信」民國00年0月0日生,登載父李連獅、母彭猜,七 女,家屬。戶長王玉好民國0年0月00日生,父呂火旺,母李 換,夫游天賜;游天賜民前1年11月13日生,父游宋,母陳 足,招婿。游文珍,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父游天賜,母王 玉好等情,有戶籍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證物卷第12 頁)。
4、「游金信」父李連獅,母彭猜,七女,為王玉好之家屬。王 玉好,民國0年0月00日生,父呂火旺,母呂李換,配偶游天 賜。游天賜,民國前1年11月30日生,父游宋,母陳足 ,配偶王玉好,設籍於台灣省新竹市○區○○里○○00號。 (見本院證物卷第14頁)
5、「游金信」父李連獅,母彭猜,為戶長王玉好(配偶游天賜 )之家屬,設籍台灣新竹市東大0066之2。於42年3月13日 與蔡華堂結婚,遷出竹市育056號。(見本院證物卷第15頁 )
6、「游蔡金信」民國00年0月0日生,父李連獅,母彭猜,配偶 蔡華堂,七女,原住本市育賢里東大00王玉好之家屬,42 年3月13日與蔡華堂結婚地址變更(見本院證物卷第19頁) 。
綜上,可知游蔡金信即是游金信,游金信即是李氏金信,並 由王玉好及游天賜(原名為陳天財)收養。核與被告稱伊是 蔡游金信,就是李金信,為陳天賜收養,後來陳天賜改名為 游天賜,其太太是王玉好,伊生父是李連獅,生母是彭猜, 其母冠夫姓,因伊已出養給別人了,所以伊對李黃彭猜之遺 產確實是沒有繼承的等情,即屬可信。
六、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李黃彭猜之繼承權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核均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同時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