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9837號
PTDV,95,促,29837,200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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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9837號
債 權 人 洪永州
債 務 人 林耀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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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