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06年度,1號
SCDV,106,家事聲,1,2017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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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林武雄
相 對 人 羅月妹
      林永青
      林敔詩
共   同 廖靜宜
送達代收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民國106年6月5日年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
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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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